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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生儿感染HIV:艾滋以及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如何把控?
2017/3/31 打印
引入

近日爆出“宜宾新生儿感染HIV事件”,引起全社会关注。该事件在医疗圈和社会群体中引发极大热议,大家态度不一,谴责医生和产妇的兼而有之,我们根据此事件共同探讨传染病的防治与传播。

    宜宾孕妇姜梅(化名)去年被查出患梅毒、艾滋病待确诊,但医院未及时告知她,致使她的女儿出生被诊出先天性梅毒、艾滋病待确诊。其丈夫因此先后前往宜宾市妇幼保健院和宜宾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进行投诉,宜宾市卫计委迅速调查并处理涉事医生。


由于整个事件历时9个月,为便于大家清楚了解事件,整理出以下事件发展时间轴:

时间:2016年

6月29日

产妇姜梅前往市妇幼保健院做妇科检查。


7月4日

姜梅找妇产科刘医生进行早孕检查,发现其已经怀孕,刘医生对其进行孕产妇建卡管理,并通知其返回医院进行孕早期相关检查


7月5日

姜梅返回医院刘医生处进行检查,刘医生按相关规定要求曾某进行“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等相关检测。


7月6日

医院出具检验结果:曾某梅毒抗体检测阳性,HIV初筛阳性。医院检验科根据危急报告制度反馈到首诊医生刘医生处,要求曾某返回进行复检,刘医生拨打曾某的预留电话,但无法联系到本人。


7月28日

姜梅到市保健院找唐医生进行孕期检查,唐医生根据曾某自述检验结果正常进行认定,在未对初检检验单核实的情况下按正常孕产妇进行处理。


自此,姜梅在市保健院先后进行了数次孕期相关检查,历经4名医师检查,均未对首次检验结果进行核实和追踪。


时间:2017年

2月20日

姜某入院,在术前检查时才再次发现曾某梅毒抗体检测阳性,HIV初筛阳性。


2月21日

产妇生产。


2月22日

据姜梅3月2日拿到的检测报告显示,这天是宜宾市妇幼保健院送检《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的时间。


2月24日

出具检测结果。


3月2日

曾某被宜宾市疾控中心确诊为HIV阳性并送达本人。


目前

新生儿正在市一医院新生儿科接受治疗,诊断为:先天性梅毒,HIV暴露。

(据悉,目前四川省卫生委妇幼保健服务处专家已赶赴宜宾对患儿进行会诊,姜梅丈夫费小华检查没有感染艾滋和梅毒。


下面,小编对传染病相关法律,进行解读

1、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 传染病的菌(毒)种分为以下列3类:

  甲类传染病(2种)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26种)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11种)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2、报告

  根据《办法》规定,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3、控制

  根据《办法》规定,卫生防疫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传染病的疫情处理实行分级分工管理。

  艾滋病的监测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淋病、梅毒病人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接受治疗。尚未治愈前,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在诊治中发现甲类传染病的疑似病人,应当在二日内作出明确诊断。

  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前款以外的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4、启示

  医院作为传染病防治的重要环节,在传染病的防控中占据重要位置,对于艾滋、梅毒以及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医院要做到严格筛查,及时控制。及时筛查不光能保证患者了解自己病情更对于医院医务人员起到保护作用。有效预防医院的医源性感染、防止交叉感染、保障临床用血和手术安全,防止出现因漏检等问题引起的医疗纠纷问题,为医院疾病治疗以及相关科研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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